杨小龙律师亲办案例
瑕疵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提供伪造假证据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杨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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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宿迁某公司委托苏州某公司进行某项目前期策划工作,月服务费用10万元。约定在全面负责策划顾问过程中双方需以书面形式沟通确认。后,苏州某公司仅收到宿迁某公司支付的50万元服务费用,余款多次催要未果,因而成讼。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苏州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如下瑕疵:一是已向宿迁某公司提供的服务成果采用电子文档形式,而合同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二是履约期内,苏州某公司仅向宿迁某公司提供了部分服务。且其所举证据《工作成果单》存在倒签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证明其提供服务。宿迁某公司也存在相应的过错,苏州某公司提供的服务需要以宿迁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依据,涉案项目未按期进入销售持续期,无法向苏州某公司提供后期资料,从而影响苏州某公司开展工作。综合合同的履行瑕疵情况、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判令宿迁某公司向苏州某公司支付75%的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点评: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善意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签订的最终目的,实现共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诚实诚信善意履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是权利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方法、途径和手段,也必然有一定的载体将过程中的信息保存下来,这是合同活动的凭据,发生纠纷时就是证明自己履约、对方违约的证据,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本案中,苏州某公司提供存在倒签日期情形的《工作成果单》,明显有违诚实信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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