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龙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高管负有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否则没赚也赔
来源:杨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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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丁某、郭某某设立某网络公司,经营项目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等。因李某与丁某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存在分歧,丁某又成立了某软件公司,经营项目与某网络公司相同。李某认为丁某违反了公司竞业禁止规定,损害了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要求丁某停止侵害,不得经营同类业务,赔偿损失33万元,某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某软件公司后主营业务净利润为负5000元。

审判: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竞业禁止。李某与丁某系某网络公司的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丁某设立某软件公司经营与某网络公司相同的主营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规定,损害了某网络公司及李某的合法权益。丁某自营与所任职公司的同类业务,客观上使某网络公司丧失了交易机会,即给某网络公司造成了损失,酌定损失数额为10万元。遂判决:丁某、某软件公司不得经营与某网络公司同类业务,共同赔付某网络公司10万元。

点评:公司高管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违反该义务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丁某经营的某软件公司的净利润为负数,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某网络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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