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某向某纸业公司出售纸浆、提供劳务。某纸业公司向赵某出具收购单,载明收到赵某纸浆4256千克,价款为24578元。后,某纸业公司管理人员何某向赵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赵某工资及原材料款共计壹万元整(工资5000、原材料5000)。”此后,赵某索款未果,因而成诉。某纸业公司认可何某系其公司员工,但否认其为公司股东,其也无结算权限。
审理:法院认为,何某在法院谈话时陈述其系某纸业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并认可了赵某为某纸业公司提供劳务、供应原材料以及其出具欠条的事实,故对何某出具欠条的真实性应予确认。某纸业公司否认何某的身份,但并未举证证明,从何某参与一审诉讼等事实可以确认其并非某纸业公司的一般员工,据此应认定何某与赵某结算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某纸业公司承担。赵某交付纸浆的地点在某纸业公司住所地,收购单系某纸业公司制作的格式凭证,收购单上载明的开票人于某为某纸业公司的员工,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认定某纸业公司系涉案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遂判决某纸业公司给付赵某货款、工资计34578元及利息。
评析:1、合同是证明双方交易关系存在、交易内容、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守约方主张权利的基础,因此订立完备、详实的书面合同有利于防备交易相对方否认合同关系,有效降低诉讼风险。2、公章方是公司对外行为的终极凭证,无论是合同的签订还是履行,应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者要求行为人提供公司授权委托手续,以免在发生纠纷时责任主体不明,以致合法权益落空。